本馆概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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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阅制度及规定

 
      读者入馆须知 
      一、本校读者请出示并使用本人“一卡通”入馆;非本校人员进入馆内应主动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,做好登记,经门卫与相关业务部门联系确认后方可入馆。
二、读者持“一卡通”出入图书馆分道通过:入馆时刷卡通过门禁系统;出馆时走安全检查通道。出现鸣报时,请主动配合门卫查清原因。
      三、读者入馆时应注意言谈文明,举止大方,衣装整齐,勿穿拖鞋、背心等入馆。
      四、读者入馆后请保持安静,禁止喧哗,请将手机调至礼仪模式。
五、爱护书刊资料、设施设备,请勿随意涂抹、刻划和破坏;请勿随意搬拽阅览桌椅。请勿以各种方式占座。
六、保持环境整洁卫生,禁止随地吐痰、乱丢杂物,禁止用餐和吃零食。
七、馆内严禁吸烟,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及危险物品入馆。
八、图书馆实行开架借阅管理制度,读者可带包进入阅览室(有限制的除外),亦可存放于存包柜内,但存包柜禁止私藏馆藏图书,禁止隔夜占用,不要存放贵重物品,以免遗失。
九、图书馆实行通借通还制度,读者在二楼大厅总借还台统一办理借还书手续,不可代借,可以代还。
十、二楼大厅东侧设有联机检索(OPAC)系统,读者可以在此查询馆内图书数据;一楼设有电子阅览室,为读者提供校园网、互联网和学习数据库服务。
十一、遵守公共秩序,维护借阅文明;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,协助工作人员共同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。 
     图书借还规定
一、校内读者(所有教职工、学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),持一卡通即可到图书馆借阅图书。
二、其他校内读者(留学生、其他人员等)凭本人一卡通可以进馆阅览图书期刊、使用电子资源。若有借阅图书要求,需交押金200元,方可办理借阅手续。
三、校外读者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办理一卡通后借阅图书。
四、一卡通遗失应及时到总借还台登记,登记前已被借出的图书由读者本人负责归还或赔偿。
五、一卡通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或使用他人一卡通借书。
六、读者办理图书外借手续时,请仔细检查图书是否有污损、缺页、缺失条形码等情况,查出后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。
七、读者未办借阅手续,不得将书刊带出图书馆。
八、读者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。
九、图书限借册数:学生读者分三星(一星5册,二星10册,三星20册);教职工读者每人每卡20册。(注:一星读者:新生刚入学时;二星读者:上一学期借阅数量大于20册;三星读者:上一学期借阅数量大于30册)
十、图书借阅期限:学生读者30天;教职工读者90天。若需继续使用可续借1次(可以网上续借),到期前10天内续借,学生读者续借期是30天,教师读者续借期是90天。
十一、所借图书超期未还或赔偿款未交者,一律暂停借书。
十二、读者离校前,应持学校有关部门所发的离校单,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手续,否则不予签字盖章。
     图书借阅违规处理办法
一、读者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,超期按每册每天0.1元人民币交纳超期费(3天内归还免交,超期3天按实际超期天数交纳)。
二、读者所借图书一旦遗失,若购得相同正版图书作为赔偿的,须交纳图书加工费3元/本。
三、损坏图书条形码、书标者,每张赔偿2元。
四、1991年(含1991年)以后出版的图书被污损、涂写,视损坏程度按5元至图书原价赔偿(图书价格低于5元的,按照5元赔偿);1990年以前(含1990年)出版的图书被污损、涂写,视损坏程度按10元至图书原价5倍赔偿(图书价格低于10元的,按照10元赔偿)。
五、遗失1991年(含1991年)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格的3倍赔偿。
六、遗失1990年以前(含1990年)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格的10倍赔偿。
七、遗失成套图书中一册或以上的,按该套图书原价的2倍赔偿。
八、遗失外文原版图书的,按100元/本赔偿。
九、专业期刊遗失一本及以上的按全年定价的1倍赔偿;文艺期刊按所遗失期刊的2倍赔偿。
十、偷窃、撕毁1991年(含1991年)以后出版的图书,除追回原书外,单本图书按图书定价的5倍赔偿;偷窃、撕毁1990年(含1990年)以前出版的图书,除追回原书外,单本图书按图书定价的10倍赔偿;成套图书按该套图书总价的3倍赔偿。
十、偷窃、撕毁外文原版图书的,按200元/本赔偿。
十一、偷窃、撕毁专业期刊一本及以上的按全年定价的2倍赔偿;文艺期刊按所偷窃、撕毁期刊的3倍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