图书借还指南

     图书借还规定
 
一、校内读者(所有在编教职工、学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),持一卡通即可到图书馆借阅图书。
二、其他校内读者(外聘人员、留学生、其他人员等)凭本人一卡通可以进馆阅览图书期刊、使用电子资源。若有借阅图书要求,需交押金200元,方可办理借阅手续。
三、校外读者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办理一卡通后借阅图书。
四、一卡通遗失应及时到总借还台登记,登记前已被借出的图书由读者本人负责归还或赔偿。
五、一卡通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或使用他人一卡通借书。
六、读者办理图书外借手续时,请仔细检查图书是否有污损、缺页、缺失条形码等情况,查出后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。
七、读者未办借阅手续,不得将书刊带出图书馆。
八、读者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。
九、图书限借册数:学生读者分三星(一星5册,二星10册,三星20册);教职工读者每人每卡20册。(注:一星读者:新生刚入学时;二星读者:上一学期借阅数量大于20册;三星读者:上一学期借阅数量大于30册)
十、图书借阅期限:学生读者30天;教职工读者90天。若需继续使用可续借1次(可以网上续借),到期前10天内续借,学生读者续借期是30天,教师读者续借期是90天。
十一、所借图书超期未还或赔偿款未交者,一律暂停借书。
十二、读者离校前,应持学校有关部门所发的离校单,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手续,否则不予签字盖章。


    
图书借阅违规处理办法
一、读者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,超期按每册每天0.1元人民币交纳超期费(3天内归还免交,超期3天按实际超期天数交纳)。
二、读者所借图书一旦遗失,若购得相同正版图书作为赔偿的,须交纳图书加工费3元/本。
三、损坏图书条形码、书标者,每张赔偿2元。
四、1991年(含1991年)以后出版的图书被污损、涂写,视损坏程度按5元至图书原价赔偿(图书价格低于5元的,按照5元赔偿);1990年以前(含1990年)出版的图书被污损、涂写,视损坏程度按10元至图书原价5倍赔偿(图书价格低于10元的,按照10元赔偿)。
五、遗失1991年(含1991年)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格的3倍赔偿。
六、遗失1990年以前(含1990年)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格的10倍赔偿。
七、遗失成套图书中一册或以上的,按该套图书原价的2倍赔偿。
八、遗失外文原版图书的,按100元/本赔偿。
九、专业期刊遗失一本及以上的按全年定价的1倍赔偿;文艺期刊按所遗失期刊的2倍赔偿。
十、偷窃、撕毁1991年(含1991年)以后出版的图书,除追回原书外,单本图书按图书定价的5倍赔偿;偷窃、撕毁1990年(含1990年)以前出版的图书,除追回原书外,单本图书按图书定价的10倍赔偿;成套图书按该套图书总价的3倍赔偿。
十、偷窃、撕毁外文原版图书的,按200元/本赔偿。
十一、偷窃、撕毁专业期刊一本及以上的按全年定价的2倍赔偿;文艺期刊按所偷窃、撕毁期刊的3倍赔偿。